沒有行醫執照卻給病人輸液,日前,源潭鎮秀溪村高某某以非法行醫罪被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判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6年9月28日,清城區衛計局衛生監督所進行打非專項行動時,在清城區源潭鎮秀溪村發現高某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清城區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藥品10箱,三名病人正在輸液治療,并在該診所內找到使用過的輸液瓶、輸液管、注射器等醫療廢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該診所予以取締,經進一步調查發現高某某曾分別于2012年6月15日、2012年11月12日和2014年11月3日三次被清遠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處以行政處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已構成非法行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清城區衛計局于2016年9月28日將此案移送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
2017年2月21日,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認定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因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高某某犯非法行醫罪。